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9-09-01 11:56:15
本人认为该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理由:
一、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特权只能有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本案中父“要求子让继母有生之年在该房居住”的条件,实质上,就是在该赠与房产上设定了一个用益物权。而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此种用益物权。因此,该父在赠与房产时所设定的条件,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
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赠与人在设定赠与条件时,因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自己创设了一个物权(社会上有人称之为居住权)而无效。尽管该部分无效,但并不能影响赠与合同的其它部分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因赠与人所设定的条件违法了我国法律的规定而无效,所以,该赠与合同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进行撤销。
当然本案中,尽管赠与人在设定条件时,违反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导致所设定的物权无效,但不并同时导致受赠人与其继母之间的债权无效,受赠人必须履行债的义务。因此,受赠人必需履行让其继母有居住的地方,否则,其继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赠人履行提供适当的居住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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