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时效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4 20:11:15
某甲,男,与某女乙协议离婚,约定男方将三间房产给女儿丙。其余财产二人分平分。女儿由男方抚养(实际上长期随母生活)。若干年后,女儿成人,与甲办理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
2005年,甲(因再婚)在医院查出先天不育,因怀疑女儿非己所生。起诉讼。,说诊断书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做亲子鉴定才行。因甲反复多次要求,二审。立案,这样拖了四个多月。,丙拒绝做亲子鉴定,乙则承认丙确非与甲所生。,推定甲与丙没有血缘关系。
2005年9月18日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诉讼,至2006年4月14日一审做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甲于2007年1月26日起诉,请求行使撤销权,收回赠与丙的房产。,但撤销权时效为一年,应从甲2005年收到医院不育诊断书时算起,现在已超过时效,因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甲认为,,必须要先进行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然后才能谈及其他。而亲子确认诉讼可能判确定没有血缘关系,也可能判不能确定没有血缘关系,因此在这个诉讼判决前,甲不可能有撤销权。因此时效应从亲子确认判决书生效时算起。那么甲的撤销权的时效究竟应从何时算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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