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无偿赠与不动产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9-08-22 12:39:15


  去年10月,宁某向我借了60万元现金。当时他答应今年10月底将钱全部还给我。可自今年10月以来,他不但不还钱,还一直躲避不见我。这两天一个朋友告诉我,宁某已把他唯一的房产送给他妈妈。我到房产交易中心一查,发现他真的把房屋送给了他母亲,而且两个月前已办好了过户手续。为此来信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市民王女士王女士:房屋赠与合同是赠与双方就房屋赠与行为达成一致的结果,一般应是书面形式。

  赠与人将其个人合法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成立。根据法律原理,任何一个合同的生效都应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为无偿赠与行为设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就你的情况而言,若宁某欠你钱未还,却故意以赠与的形式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母亲,。也就是说,即使该房屋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宁某的母亲最终仍无权取得房屋。

  至于法律依据,除前面所说的《合同法》外,执行,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在此你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为了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合法权利,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因此,你应从知道房屋赠与事件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