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消

发布时间:2019-08-06 23:42:15


问:一山区小学因年久失修,校舍已属危房,在教委安排的一次参观活动中,一私企老板当场表示捐款10万元,当地电视台进行了宣传,后来该老板后悔,不愿捐款,该小学能否请求其支付?
  答: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生效要素,《合同法》第186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同时第2款也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老板表示愿捐款10万元,小学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在正常情况下,该合同属社会公益性质的合同,不得任意撤消。但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只要该老板不属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的情况,小学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该老板履行赠与合同,向小学支付10万元捐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