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二奶收受赠与财产,该不该返还
发布时间:2019-08-18 18:05:15
此次两会,民盟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修改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的提案,其中包括了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某调查公司在北京对市民展开了相应的调查,调查显示,35.1%的人表示支持将“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写进法律,表示不支持的比例也达到31.6%,其余33.3%的市民对此观点不明确。
正方
不能以道德评判代替法律
邹云翔
对于提案中的观点,笔者是赞同的:我们不能用道德评判代替法律思考,“二奶”的正当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奶”财产转移的起因也许是不道德的,但是只要其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权利的转移符合法律规则,法律就应该进行保护。曾经有这样的案例:一男子包了“二奶”后,购买房子给“二奶”,玩腻后一脚蹬开“二奶”,,
定这样的赠与不合法,支持了男子的要求。在
这里,为了惩罚“二奶”的不道德,法律保护了更不道德、更无诚信的男子的权利,我们自以为通过法律实现了正义,但是我们却事实上
助纣为虐。
任何人的权利都是值得尊重的。“二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对此很多人都应承担责任,我们为何要将“二奶”现象的所有苦果,由那些不幸做了“二奶”的人来承担,而那些对产生这种现象负有责任的人却逍遥法外呢?和很多人一样,“二奶”们有着缺点,但是在法律关系中,她们也有着应该保护的利益,也有权要求社会与他人尊重她们合理的诉求。
有人认为不保护“二奶”的财产权,是为了做妻子的权益。诚然,妻子在丈夫包了“二奶”后是不幸的,令人同情。但这样的同情不应当建筑在对于“二奶”的惩罚上:毕竟首先背叛妻子的是其丈夫,保护妻子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让丈夫承担家庭责任来实现。再说,同为保护妇女的权益,当然包括保护那些“二奶”们的正当权益。
保护“二奶”的财产并不是鼓励不道德,而是说在法律的架构内,任何人的正当权益都应当得到保护。
反方
“二奶”本身就是错
李劭强
“二奶”本身就是对插足别人家庭女人的一种侮辱性称呼。对于其个人财产,只要合法,法律当然保护。关键是那些用于包养她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吗?
之所以被称为“二奶”,说明男方是有妇之夫,即是说他“赠与”给“二奶”的财产乃是家庭的共有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是需要财产所有人一致同意的,试问包“二奶”的有妇之夫能让他的妻子同意他对“二奶”的赠与吗?没有了共同财产所有人的同意,他哪来的对财产处分权,即便是偷偷摸摸“赠与”了,那也是无效的赠与。
“无过错二奶”,这倒是个能引起人同情的新词,可真正无过错的“二奶”会存在吗?如果是因为上当受骗才做“二奶”的,可以说她是无过错的,但当她发现真相后再继续做“二奶”,还能叫“无过错”吗?做“二奶”的应该有能力对自己所做的事情和出现的后果做出正确的认识和价值上的判断。“二奶”本身就是对道德和家庭的一种过错。
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那就意味着包“二奶”的男人可以任意开支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意味着作为真正受害者的妻子要把与丈夫苦心经营的血汗钱、房产、汽车……拱手相让,拱手相让给那个伤害她、破坏她家庭和睦的女人,这对于拥有合法地位的妻子公平吗?
支持将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写进法律,既伤害了妻子的合法利益,又纵容了包“二奶”的恶习,实乃荒唐之举。
■第三只眼
“二奶”不该成为议案语言
“二奶”这个词是感情色彩极强的贬义词,目前在人们日常交际中是个常用词,但用于正式场合,则十分不妥。
法律语言对词语的要求是:准确,清晰,中性。如果使用感情色彩很强的词语,则会使人们也带着感情色彩解读法律,消解对法律条文的理性认识。
“二奶”这样的词语进入议案是不妥的,如果不幸再进入法律条文,对于立法所保护的对象,也具有极大的伤害性,因为这个词语已经为“二奶”这个事实上的群体打上耻辱的印记。
目前,确实还没有一个简短的词语,能够准确地中性地指称那些给有妇之夫做婚外配偶的女性,不管她们是有过错的,还是无过错的。但是,立法是严肃的事情,如果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词语,也可以用相对长一点,口罗嗦一点的结构予以表述。法律用语的规范严谨,有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先贤说,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立法所用的语言本身不恰当,则不可能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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