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法律解释
发布时间:2020-09-20 15:03:15
核心内容: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诉讼。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时,依法享有的要求付款人向其签发汇票回单,以证明自己为汇票持票者的权利。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在汇票中,付款人最终是否成为票据的第一债务人,需要看付款人是否为承兑行为。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票据后,承诺自己愿意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即付款人为承兑行为的,则该票据付款人就成为该票据关系中的第一债务人。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拒绝为承兑行为,则该付款人就不能成为票据的当事人,他就没有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持票人因此取得对出票人的期前追索的权利。由此可见,付款人是否为承兑行为,直接关系到该付款人是否应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问题,为了保证付款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为承兑行为,所以,在我国的票据立法中,对承兑期限采用的是“考虑期限主义”,即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承兑与否,不要求付款人立即做出决定,而是给予一定的考虑时间和准备时间。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也就是说,该付款人可以临时占有该票据3日,并在这3天的考虑期限内决定是否为承兑行为。而我们知道,汇票权利人对汇票权利的行使,不仅是以履行某种保全手续为条件,而且,还是以实际持有票据为前提的。所以,当付款人接到持票人提示的汇票后,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签发一份收据,即汇票回单,因为,只有这样,持票人才能证明自己已经向付款人进行了提示承兑,也才能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汇票持有人,保证持票人的汇票权利免受不利影响。所以,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提示汇票承兑的汇票持有人,因与付款人发生签发汇票回单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为汇票签发回单请求权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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