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赡养义务, 讨回赠与款
发布时间:2019-08-28 15:18:15
受赠女儿未尽全面妥善赡养义务 八旬老母讨回42万赠与款
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无偿赠送给女儿后,未能得到女儿应有的悉心照料,心生悔意的许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讨回房屋价款42万元。近日,简易程序快速审结了这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今年80岁的许老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一人生活,日常开销也由老人自己承担。由于大儿子身患重病,老人平日生活主要由二儿子和小女儿关心。女儿平时一到两周探望母亲一次,为母亲送去水果、点心等,但不在母亲处留宿。
2009年8月,许老太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女儿名下,女儿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同年9月,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许老太与女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女儿对许老太尽赡养义务,为许老太养老送终,许老太则将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42万元赠送给女儿。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去年12月,许老太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许老太告诉法官,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女儿对她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对她的关心急速下降,很少来照顾看望她。自己生病后,女儿也对她毫不关心。许老太认为,女儿对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她对女儿的行为感到非常痛心,也非常后悔将房屋赠送给女儿,因此,要求撤销双方间的赠与合同,请女儿把42万元购房款还给自己。
女儿并不认可母亲的说法。她向法庭辩称,自己与母亲签订赠与合同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女儿,自己始终如一地照料母亲的生活,平时一周到两周去看望母亲一次,帮助母亲做做饭、买买东西;母亲生病也是自己送医院并予以照顾,出院后更是隔天去照料。第二次出院后,母亲自己要去儿子家居住,自己去探望却遭到拒绝,因而无法继续照料母亲,所以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原告因脑梗塞、高血压病发,被告经楼组长电话通知赶来送原告入院,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送饭菜,但原告认为被告照顾不周,产生不满情绪。8月26日原告出院,被告为原告请了保姆,但费用由原告支付。之后被告也上门探望,但原告仍非常不满,双方隔阂变大。在同年9月13日至30日原告第二次住院期间,被告仍前去探望,而原告出院后直接去儿子家居住。两次住院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支付。
2011年1月25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章伟聪)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陈芸认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女儿及合同约定的赡养人,在法律上本来就负有赡养义务,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由被告赡养原告,被告应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顾原告。现原告年事已高,独自一人居住生活上多有不便,又患有脑梗塞等高危疾病,身边应有人随时照顾为妥。,被告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约定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对原告尽到全面应有的赡养义务,致使原告产生不满。据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具备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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