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

发布时间:2020-11-07 07:26:15


  核心内容: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是可以撤销的。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有哪些要件构成?显示公平的法律效力如何。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显示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内容,小编希望能够帮助您。

  一、什么是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是有区别的,在我国法律中将两者都归入可撤销合同之列。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理解(如出卖方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应看作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因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