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含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2-19 23:21:15


  核心内容:显失公平的含义是什么?首先要清楚公平原则,用公平的观念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打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就是显失公平。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关于对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救济及其构成一直存在争议,所以在实践中要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公平之“明显”的弹性标准的范围。

  一、显失公平的概念

  欲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必先清楚《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条即是公平原则的规定。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公平的本义是公正合理。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合同,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要根据公平的观念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内容。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这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如果这种公平被打破,就是“显失公平”。 由于各国法对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又加之其极具弹性,故给显失公平下一个确切而统一适用的概念可谓十分困难。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却没有给显失公平下定义。我国学者对显失公平的定义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概念,应当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

  二、对显失公平之法律救济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