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显失公平的构成
发布时间:2019-08-17 16:25:15
核心内容:如何完善显失公平的构成?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地不平等,受害人缔约时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是导致显失公平的原因,是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因此我国法律采用弹性标准,应当形成弹性标准的范围规则。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显失公平的构成及完善建议
(一)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地不平等
由于合同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处于世俗之中而非世外桃源,所以,契约理论所谓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也不过是理论上的假定。当将这种理论上的假定适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时,就会发现权利义务绝对对等的情形几乎是不存在的。所以,法律必须规定一个衡量的尺度,以避免当事人动辄以“权利义务不对等”为由而主张否定合同效力。对此,各国一般均规定“显失公平”为衡量尺度。但间题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显失”到何种程度时,才能请求法律救济?
在美国,大部分州的判例认为,都合同价格为商品零售价格的2.5倍时,。。违约责任的约定过于不当是另一种实质性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不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约定的违约责任过于苛刻。。在这个案件中,买卖合同规定,如到时买方拒不接受买卖标的物—汽车,卖方有权收取相当于汽车价五分之一的价金作为违约金;,是显失公平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另一种过于失当的违约责任是卖方在合同中明确排除自己的违约责任,特别是排除产品质量保障的责任。
按照《意大利民法典)第1448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与他方之间的给付是不均衡的,并且这一不均衡是在一方利用相对方的需要乘机牟取利益的情况下发生,则遭受损害的一方得请求废除契约。如果损害没有超过被损害方给付或者订立契约时承诺给付价值的一半,则废除契约的权利不得行使。
(二)导致显失公平的原因必须是受害人缔约时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
司法解释,;若干间题的意见,1988年1月26日》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另外,根据各国法及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精神,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格式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其结果为显失公平时,就应当给予法律救济。由此可见,我国司法解释也是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与德国及美国的作法基本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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