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订房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20-01-07 15:55:15


  导读: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科技化含量也不断增高。生活中生活中许多人认为预订宾馆房间很简单,就是打个电话或发个传真的事;取消预订同样如此简单,而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其实,从法律上来讲,事情还真没那么简单———

  预订不入住要赔偿

  如今,越来越多的城里人喜欢节假日到乡村旅游,各地的“农家乐”旅游项目及其附属产业——宾馆住宿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宾馆与旅行社之间产生的服务纠纷也时有发生。

  吴先生在永清县经营一家个体宾馆。今年4月28日,某市一旅行社想带团到永清游览,便电话咨询吴先生有关宾馆的地理位置及相关服务设施,之后,向宾馆发了一份传真称:现将旅行社团队计划传真给吴先生,敬请确认。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具体项目包括入住、离店时间、入住人数、用餐安排、温泉洗浴等事项。在传真的最后还附言:敬请按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

  不久,旅行社派人到吴先生的宾馆实地了解,对客房住宿及就餐环境表示满意,对温泉洗浴安排没有明确表态。次日,旅行社电话通知吴先生取消住宿计划,遭到吴先生的拒绝。第三天,旅行社带旅游团来到永清县,但没有入住吴先生的宾馆。吴先生为旅行社准备的房间,因此成为空房,双方多次交涉未果。为此,日前,吴先生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5000余元。

  吴先生认为,旅行社向宾馆发出住宿传真,按照行业习惯,合同已经成立。宾馆为履约做了充分准备,并谢绝了其他客人。但旅行社不守信用,约定时间内没有入住,由此造成的损失5000余元,旅行社应当承担。

  旅行社则认为,自己通过电话与吴先生的宾馆联系有关住宿事宜后,为了稳妥起见,又发一份传真给吴先生,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可对方迟迟没有回传。后亲自派人去宾馆,发现宾馆不具备温泉洗浴的条件,客人得知后不同意入住,就及时通知了吴先生,取消了住宿计划。因吴先生一直没有确认合同内容,所以没有构成承诺,合同也就没有成立,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已经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旅行社虽然给宾馆打电话表示取消预订,但却是在没有法定解除事由,也没有征得吴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合同,应承担吴先生的损失。最终经调解,旅行社同意赔偿吴先生经济损失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