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30 06:31:15
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
《合同法》第42条首次明文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其主观过
错而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欲订立的合同未能订立或无效,对无过错的一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受到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明文规定,有利于交易关系的促成和市场交易的安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法律只规定了当对合同缔结持善意信赖的缔约的人的信赖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无明文规定。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损失。为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得到法律救济,加大缔约过失责任的执行力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问题:
按实际赔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确定的赔偿数额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但对间接损失要严格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具体应包括以下几项:缔约人支付的缔约费用;缔约人所遭受的人身、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劳动收入的损失;法定和自然的孳息损失;利润损失;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按合理预见原则。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应限定在缔约时所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内,无论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有多大。受害人所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应该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能够预见的范围。
按减轻损失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使受害人采用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已知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缔约过失行为,应采取合理或有效措施避免信赖利益受损失及扩大。否则,受害人不得就该部分损失请求赔偿。
此外,合同法只规定了当对合同缔结持善意信赖的缔约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另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这种责任的范围是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还是仅仅指物质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失可以适用侵权行为责任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