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及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0-05-09 02:39:15
核心内容: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及适用范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他们的具体表现如下。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等。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现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人所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我国学者叶安民、王利明均持同样观点。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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