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得使用霸王格式条款

发布时间:2020-01-10 03:16:15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3日起施行,伪造合同等10类欺诈行为被禁止,“霸王条款”等合同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经过调查,目前市场中存在三类较突出的合同违法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行为;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种较常见,即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也就是消费者常说的“霸王条款”。据此,工商部门根据每类合同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今后,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将不能免责。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经营者不得在合同中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据介绍,经营者往往是具有强势地位的企业或公共服务部门,尽管这样,经营者不得在订立合同时,加重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以至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此外,消费者不须承担应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及其他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为了避免出现“霸王条款”,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6项权利:包括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权利;还有要求解释格式条款、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据了解,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部门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链接

  被禁止的10类合同欺诈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了不得利用合同实施的10类欺诈行为: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担保;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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