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形式订货是否构成承诺
发布时间:2020-09-05 00:44:15
【案情】
xxx农场于2009年6月16日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xx罐头厂于6月19日收到xxx农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后,立即回复电子邮件同意按照价目表所列杨梅价格8000元/吨,要求购买杨梅3.5吨,并在一周内运至xx罐头厂原料仓库。xxx农场当日收到电子邮件,此后的第三日装车发货,于6月24日将杨梅运至xx罐头厂原料仓库。此时,杨梅已经降价至5000元/吨,xx罐头厂遂要求xxx农场按5000元/吨销售,xxx农场拒绝变更价格,xx罐头厂也拒不收货,造成3.5吨杨梅全部腐烂变质。xxx农场遂起诉xx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全部经济损失。
【分歧】
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订货是否构成承诺?xxx农场与xx罐头厂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
第一种观点,xxx农场寄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是要约,xx罐头厂回复的电子邮件是承诺,合同成立。
第二种观点,xxx农场寄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是要约邀请,xx罐头厂回复的电子邮件是要约,xxx农场未做书面或电子答复,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
第三种观点,xxx农场寄出的水果品种介绍和价目表是要约邀请,xx罐头厂回复的电子邮件是要约,xxx农场按xx罐头厂的电子邮件履行交货义务是以实际行为作出的承诺,合同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因此,第二种观点是错误的。
综上,xxx农场以价目表的形式发出了要约邀请,xx罐头厂对该要约邀请发生兴趣,发出电子邮件明确了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合同的必要条款,构成要约。xxx农场虽然没有书面或电子回复,但其以实际行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属于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即合同成立。因此,xxx农场诉请xx罐头厂赔偿杨梅腐烂变质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进平 刘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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