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2019-08-18 12:45:15
法官:
你好!
我公司于2009年3月1日收到广州某建筑公司的一封商业要约信函,要以高价收购我公司的建筑模板,要约函末称:“你公司若承诺,必须在2009年3月10日前作出,过期不候”。我公司经研究准备3月5日向广州某建筑公司发出承诺,但3月4日我公司以传真的形式收到了广州某建筑公司撤销上述要约的通知。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发出承诺?
王先生
王先生:
你好!你公司可以向广州某建筑公司发出承诺。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广州某建筑公司在向你公司发出的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的第一种情形,该要约不得撤销,因此你公司可以向广州某建筑公司发出承诺。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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