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撤销不随意
发布时间:2019-08-21 17:28:15
【事件导读】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0元。A公司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收回了即将到期的投资,损失近万元。可是就在A公司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解决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A公司认为百货公司这种做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
【案例分析】本案中,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另一方面,A公司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也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并且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综上,百货公司对于A公司的损失应予赔偿。
【深入解读】要约人发出要约时要谨慎,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就生效,不可轻易撤回。要撤销已生效的要约,时间上有限制,即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但是在如下两种法定情形下是无论如何不能撤销的:(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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