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承诺期限

发布时间:2019-08-15 15:09:15


《合同法》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始为有效。要约有效期,应当视为承诺期间,但一般的,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该承诺应当为有效。而非以到达要约人为要求。承诺期限可以是一定时间,也可以确定为到某日为终止。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