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合同书或者确认书订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9-10-14 08:06:15


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会有所不同。
  1、合同书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是我国企业间订立合同的一般形式。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有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定。如我国技术合同法十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也有规定。如技术合同法规定: “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合同法保留这一我国贸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
  2、确认书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定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在合同的定理过程中,常常会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按照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后,中方往往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这种习惯做法,该法第7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何时可以提出签订确认书,但不能理解为允许当事人在承诺生效后即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否则,和要约与承诺的科学严谨的规定是相矛盾的。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采用信件、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要约或者承诺中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合同以最后签订的确认书为成立。一方当事人在承诺生效后(即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如果对方不表示同意,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按照该条的规定,在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其要求中载有添加或不同的条款无论是否实质性地变更合同的内容,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同意,都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