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须知

发布时间:2019-11-08 09:57:15


  合同订立须知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与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息息相关,是确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订立合同,使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也使民事主体明确自己对对方的责任,不仅可以保障民事活动顺利、安全的进行,更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妥善地解决双方纠纷,把损失减少到最小。

  合同的订立,就是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确立相互权利义务的过程。所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见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方式各不相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以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但不管采取什么具体形式,都必须通过要约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法》对要约、承诺做了具体规定。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要约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这是订立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当事人在要约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清楚,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必须准确;(2)要约中要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一份有效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⑵、标的;⑶、数量;⑷、质量;⑸、价款或者报酬;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应结合合同的目的定的全面、清晰、准确。如有些事情一时不能定下来,应约定协商的原则、办法、日期和协商不成的解决办法。(3)给对方规定一个答复的期限,以便于对方及时答复。即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一定要规定承诺的期限,可以免去许多麻烦。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的要约。承诺要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表示承诺,如买卖合同一方实际发了货,或者汇了款等行为。一般合同谈判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批准或者登记才成立的,经批准或者登记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这时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