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出游旅游合同应拒绝的条款
发布时间:2019-08-07 15:16:15
核心内容:五一小长假将至,外出踏青是广大消费者的头号选择,但是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小心,一些不平等条款是应该拒绝的。比如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飞机故障产生额外费用应分摊、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财产损失应赔偿、地接社擅自改变行程可向组团社要求赔偿、旅游开始前旅客享有任意转让权、100%违约金收取过高有违公平和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应赔偿旅游者损失这七个方面。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解答为什么这些旅游条款是应当拒绝签订的。
一、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飞机故障产生额外费用应分摊
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在旅游合同中,这一规定一直存在。但其实在旅行中出现这些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应该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据了解,交通延误一般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一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对于战争、、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三、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财产损失应赔偿
旅行合同常规定一条: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这种约定是不公平的,也是旅行社逃避责任的。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因此,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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