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3-15 08:01:15


  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判决时间:2003年2月25日,二审:。
  裁判摘要: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不构成违法。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隹开展的业务范围内,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手续费率。对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这种做法是不是区别于外汇存款的一项新业务,或者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确定的手续费率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尚未明确规定。故上诉人吴卫明认为被上诉人上海花旗银行对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属违法行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上海花旗银行在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同时,仍向小额储户计付利息,故收取账户管理费与存款有息互不关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海花旗银行在对小额储户收取管理费前,已经通过众多媒体将该信息在社会上进行了广泛报道,尽到了必要和可能的公知义务。即使吴卫明事前不知道这一信息,订立合同的过程,也只能从吴卫明进入上海花旗银行营业场所并受到该行工作人员接待时开始,而不是从吴卫明因存款有息而动身前来缔结外币储蓄合同时开始。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上海花旗银行工作人员向吴卫明介绍了小额存款业务的相关信息,吴卫明也对收费情况有了较详细的了解。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此遭受了损失,故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发生缔约过失。吴卫明尽可在清楚其权利义务后,自主确定是否与上海花旗银行订立储蓄合同。吴卫明认为上海花旗银行对小额储户收取管理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合法权益,构成缔约过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