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19-08-26 21:51:15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

  法律对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二、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三、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四、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

  六、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