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约定损失 不足以弥补损失

发布时间:2019-10-09 04:14:15


  合同 约定损失 不足以弥补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由于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在《合同法》上原则上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合同法》原则不采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但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3)、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金钱。这种约定方式即可以用具体金钱数额表示,也可采用某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来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和《合同法》第114条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4)、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的损失,而且会遭受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赔偿。《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对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只有赔偿全部损失才能在经济上相对于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况下的同等收益,由此才能督促当事人有效地履行合同。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各有特点、不能互相替代的。实际履行所具有的特殊功能表现在,首先,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的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补救方式。只有通过实际履行方式,才能使债权人获得原合同规定的标的,并能防止违约当事人通过违约而从事投机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其次,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采用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当然,尽管违约当事人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使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其他方式。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对于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的范围,首先应包括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此之外,赔偿范围还包括管理、维护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反换财产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二者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合,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