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时间:2020-06-28 07:43:15
契约。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而我国民法理论在合同定义上,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 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它在性质上不同于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加工等。事实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与合同是不同的。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这就是说,一方面,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但也不完全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 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 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 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 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 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的同义语,也可以指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意。由于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合意。由于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因此合同与能够证明协议存在的合同书是不同的。在实践中,许多人将合同等同于合同书,认为只有存在着合同书才有合同关系的存在,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合同书和其他有关合同的证据一样,都只是用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内容的证据,但其本身不能等同于合同关系,也不能认为只有合同书才有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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