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应如何赔偿公司的培训费
发布时间:2019-08-12 06:26:15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凭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赔偿培训费;如果劳动者与单位签订了培训协议,则按照培训服务期递减支付培训费;如果没有培训协议,而有劳动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如果没有合同和培训协议的,则按照5年服务期计算,根据已服务的期限递减支付培训费。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李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外商独资公司工作。2003年3月,公司推选李某到国外进行培训。在进行培训前公司要求李某签定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李某接受培训后必须回公司工作3年,否则需赔偿公司培训费用45000元人民币。事实上公司只花培训费用15000元。2004年3月,李某刚工作了一年就提出辞职。但公司却要李某赔偿约定的培训费用45000元。
究竟李某应如何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
[评析]
李某只需支付公司培训费用10000元。
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凭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赔偿培训费;如果劳动者与单位签订了培训协议,则按照培训服务期递减支付培训费;如果没有培训协议,而有劳动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如果没有合同和培训协议的,则按照5年服务期计算,根据已服务的期限递减支付培训费。
根据上述规定,培训费用的支付是以有支付凭证的实际开支为前提,并按约定的服务期,根据已服务的期限递减支付。李某所在的公司实际只为李某支付培训费用15000元,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3年,李某已服务了1年,因此李某只需支付公司培训费用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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