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怀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04 06:55:15
核心内容:动法有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小刘于2011年3月初入职RD公司从事经理助理工作,2011年12月16日,RD公司以小刘工作不负责任丢失其公司一名员工档案为由通知小刘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刘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尽管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有异议,但是想到既然公司已经不想继续聘用自己,自己强留在公司也没有什么前途,也就接受了RD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2011年12月17日与RD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后离开RD公司。
但小刘回家后,越想越觉得委屈,想到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任劳任怨,从未犯过错误,RD公司员工档案丢失与自己并没有关系,现在RD公司以此为借口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实在没有道理,于是就一纸申请书将RD公司申请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RD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元。但是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小刘感到身体不舒服,就到医院进行检查,却意外地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而且根据医院出具的B超报告单显示的孕期推算,其怀孕日期为2011年12月10日,正好是其与RD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于是小刘又考虑到自己现在已经怀孕,再找新工作也不容易,而且劳动法有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小刘撤回了其要求RD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的仲裁申请,重新申请仲裁,要求RD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刘要求与RD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但是RD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仲裁裁决有误,第一、B超单上显示的怀孕日期与小刘从公司离职不到一周时间,医院出具的B超报告单并不能准确检查出怀孕日期,其只是医生根据孕妇的陈述所进行的推测,因而B超报告单并不能证据小刘是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第二、即使小刘是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在RD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都不知道小刘怀孕,RD公司也不是因为小刘怀孕而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因为小刘工作失职而解除劳动关系,RD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第三、即使RD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有不当之处,其公司通知小刘解除劳动关系时,小刘对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本身也没提出异议,且小刘已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RD公司即使有责任也只是支付小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问题,故起诉,要求判决RD公司与小刘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而小刘则坚持认为,其在与RD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RD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RD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小刘与RD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RD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刘各项补偿金二万五千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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