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9 10:58:15


  核心内容: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调解知识,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为您介绍如何处理此类纠纷问题。

  原告靳某洋起诉称:原告系计算机软件《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的著作权人。2007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草约》。2007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须在一年内向原告购买不少于1000套软件、在半年内向原告购买不少于500套软件,并按月平均分摊比例购买上述软件。被告未依约购买该软件,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告享有解除权。2007年9月17日,原告致函被告宣告解除该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池某训答辩并反诉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的约定,靳某洋应于该合同生效前将完成的演示版交付池某训,完成该软件的修改及补充。靳某洋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1、确认《<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有效;2、确认靳某洋构成违约,并向池某训支付违约金50万元;3、靳某洋限期修改该软件并完成补充部分;4、靳某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靳某洋答辩称:靳某洋提供给池某训的涉案软件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靳某洋无任何违约行为。。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靳某洋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前向池某训提供《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以当前的版本为准)四十套中文繁体版,池某训可于二○○八年二月十五日之前销售上述软件,上述软件的最终用户可向靳某洋要求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及升级,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按照《<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第二条G款的约定,池某训向靳某洋支付的五万元归靳某洋所有;

  三、靳某洋与池某训于二○○七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草约》及二○○七年八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四、本诉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靳某洋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池某训负担(已交纳);

  五、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