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22 02:11:15
核心内容:原告魏某诉被告北京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有核、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诉称:2002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告所拥有的SUNY ERP软件著作权有效期内,原告将软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以及其他所有可转让的著作权转让给被告。待转让完成后,软件著作权人变更为被告。同时鉴于原告在此之前已将涉案软件授权于“上海信德勤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勤公司”)使用,协议中还规定,在双方签署协议之日起,原告应终止对“信德勤公司”使用涉案软件的授权,以保证对该软件完整的所有权。因此,在协议生效前一日,原告即与信德勤公司方面签署了终止软件使用授权的协议。同时,被告还与“信德勤公司”签署了《商业合同转让协议》、《聘用意向书》以及《固定资产买卖合同》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协议生效后,原告即按照协议约定将软件交付给被告,在软件转让完毕后,被告就开始对软件行使使用权,原告一直敦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一直未付,并在三个月后,突然通知原告要求退回软件,并终止协议,当时考虑到软件自身版权的安全,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软件暂时收回保管,在此之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被告的这种严重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1、继续履行《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支付原告协议价款154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证明涉案软件的协议转让价格及相关合同权利义务。2、合同书,证明被告实际拥有本案涉诉软件。3、商业合同转让协议、聘用意向书、固定资产买卖合同,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全面收购及与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的关联性。4、补正通知书,说明被告办理转移登记有关事宜的义务。
被告A公司辩称:双方签署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已解除,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协议价款。双方于2002年5月10日签订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第七条明确约定:“软件交付后,。”第十条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软件转让应该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60日内完成。本协议第七条所述之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手续完成视为软件转完成。”由于该协议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在上述期限通过备案,转让未能完成,被告于2002年8月28日要求解除合同,2002那9月4号原告与被告书面确认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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