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9-08-13 08:44:15
核心内容: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特点,帮助各位读者解决与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相关的纠纷问题。
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约定由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创作出可供制作拍摄的电影或电视剧剧本的合同。该类合同具备以下特点:
1、从合同的主体来看,委托方绝大多数为影视制作公司,受托方为作者个人。影视制作公司为了制作一部电影或者电视剧,一般先要求有一部影视剧本,在影视剧本的基础上,再由导演重新构思,准备出分镜头剧本,最后摄制成电影或者电视剧。因此,影视制作公司在拍摄电影或者电视剧之前先委托编剧来完成剧本的创作。
2、合同的标的是对影视剧本的创作,体现了一种智力成果。一般委托合同的标的为处理委托事务,而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标的是对影视剧本的创作,而最后则体现为创作者的一种智力成果。
3、从合同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要式、有偿的双务合同。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需要委托方与受托方对创作的要求、内容、报酬支付的标准、交付稿件的时间等进行书面约定。同时,在受托方完成剧本创作之后,委托方要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报酬。从合同所约定的权利来看,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创作要求,有权在受托方创作的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拒收等,但委托方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即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报酬等。受托方有权对其创作的剧本的权属等与委托方进行协商约定,有权在其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之后取得报酬等。而受托方承担的义务就是要按约定完成剧本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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