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让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9-10-10 22:42:15


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让使用权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主要是指,在职人员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以及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年内继续承担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完成的课题。
  (2)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技术成果的完成主要是依靠法人或其他者组织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但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分享。
  (3)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权利优先受让该技术成果的权利。
  (4)对于是否属于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不应从技术成果的完成是属于利用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去界定,而应从该技术成果的完成是否属于职工的任务或岗位职责去确定。对于职工个人在本职工作之外,主要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少量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试验的,不属于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
  
相关依据】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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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2000修正)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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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