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1-01-12 21:01:15


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侵权责任实际上是对让于人的保证责任的延伸。一般来说,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专有技术或实施专利之所以引起侵权,就在于让与人违反了保证义务的缘故,当然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有特别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由让与人承担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专利或专有技术,不存在超过约定范围使用合同标的技术的行为。  (2)受让人不存在故意,即受让人并不知道,他实施的技术成果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如果受让人明知该技术成果让与人不能合法拥有,则让与人与受让人则构成了侵权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3)受让人使用合同标的技术的行为事实上构成了侵权,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侵权请求的人负担。  (4)受让人使用技术成果的行为发生于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合同终止后的行为,由受让人自己负担。  所谓由让与人承担责任,指当实施许可协议的标的行为被指控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让与人应承担应诉责任,负担诉讼费用,赔偿因使用行为给别人造成的损失。至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责任问题,则可依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加以处理。  另外,在独占性专利或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和排它性专利或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将同一范围的技术再让第三人使用的,事实上第三方也构成了侵犯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只不过由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合同存在,受让人可直接要求让与人承担责任,当然也因为众多理论不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有“第三人侵犯债权”的存在,因而侵权行为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