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4 15:36:15
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集中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的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学院和投标人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范围内进行的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集中采购招投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工程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专用设备、非标准设备等。
(三)修缮工程中的土建、安装、线路铺设、道路、绿化、技改项目及超过1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集中采购包括:
一次性批量集中采购,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学生用品、后勤服务保障设施、设备及器材等。
第五条;学院建设(修缮)工程和物资集中采购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六条;为了公平、公正地开展学院建设(修缮)工程和物资集中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形成管理、执行、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由校长授权,学院成立建设工程(修缮)和物资集中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分管学院建设工程的院领导任组长,计划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院工会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后勤处是全院资产的管理部门,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后勤处统一组织,使用单位提出要求并派人参与。领导小组下设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后勤处。
第七条:招标:
(一)建筑工程1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根据《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上经省、市招投标管理部门、(中介机构)主持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二)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在院建设工程和物资集中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指导监督下,由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主持进行。
第八条:院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经学院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物资采购计划),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学院进度要求,经学院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院招标投标办公室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