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污染室内环境,承揽人应担何责?
发布时间:2019-08-03 04:23:15
以案释法
案情:李某购买了一套三居室房屋,并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装修公司负责对李某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所需材料由装修公司购置。装修工程完工后,因房屋内留有刺鼻气味且长期不消散,经检测是装修材料游离甲醛严重超标造成。在双方就装修质量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装修公司清除污染,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分析:装修公司对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定作物,定作物有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成果。本案中,装修公司所使用的装修材料挥发的甲醛气体严重超标,使李某的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其装修质量显然没有达到符合装修合同目的的质量标准。李某作为定作人,是一名普通消费者,对装修材料,仅能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从外观质量上的把关。而装修公司作为承揽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应当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应保证装修后的房屋具备包括空气条件在内的正常居住条件。《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李某不仅可以要求装修公司重新装修,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公司应当对装修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即在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由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本案中,装修公司购买的装修材料用于装修工程,并将相应的费用计算在工程造价内,其地位相当于该装修材料的销售者,可以作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主体。游离甲醛严重超标,足以证明该装修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并可能危及房屋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装修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李某有权选择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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