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发布时间:2020-08-23 08:50:15
——某塑胶制品厂诉某服装厂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4年2月,昆山某塑胶制品厂与上海某服装厂签订加工合同,合同规定:塑胶厂作为定作人给服装厂提供半成品塑料儿童雨衣,服装厂作为承揽人为塑胶厂加工成品塑料儿童雨衣,但双方对加工承揽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未作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至3月底,塑胶厂共向服装厂提供半成品10000件,并预付加工费15000元。服装厂收到半成品后,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加工了1000件,其余9000件服装厂未经塑胶厂同意以每件1.4元的价格转给了甲公司。后由于服装厂没有及时向甲公司支付加工费,甲公司遂扣住加工完成的雨衣,导致服装厂无法向塑胶厂交货。经塑胶厂再三催促后,服装厂不得不说出转委托甲公司加工并被扣住的事实。塑胶厂为了保证按时出口,只得先拿出12600元付给甲公司。为此,,要求服装厂返还预付的部分加工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该特定要求通过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这是与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之一,因为买卖合同并不强调买卖的标的必须是卖方亲自生产。因此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要求了该合同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信任的基础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基于承揽合同的上述特点,如果承揽人不亲自履行合同,就无法实现定作人的订约目的。因此,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定作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一种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另一种是可以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
本案中,服装厂未经塑胶厂同意,擅自转让加工任务,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属违约行为,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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