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10-12 22:38:15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注意事项
一、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即为定作物的名称。确定定作物是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此条款未规定或不明确,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承揽合同中,应准确写明定作物品名或项目,不得含混或者模棱两可,不可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以免产生误解,发生纠纷。
二、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数量应明确计量单位,注意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按国家、部颁或专业标准,没有国家、部颁或专业标准的,定作人应提供实样、模型或设计图纸,由双方商定标准或立标封样;包装根据国家或专项规定标准包装,一般由承揽人负责。定作人有特殊要求的,合同应注明;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载明。
三、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这一条款的内容应有所不同。比如来料加工合同要写明提供原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加工技术资料,交付的日期及使用的具体要求,带包装物也应写明;修理合同则应对零部件的供应及采购协商确定好。
四、价款或酬金
价款是指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时,定作人支付承揽人提供的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包装费用、劳务费用等项目的价金总额;酬金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时或不需要原材料时,定作人支付承揽人劳务和智力成果的金额。价款和酬金,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为了担保合同的切实履行或为了满足承揽人的需要,双方还可商定支付一定数量的定金或预付款。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提)定作物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根据规定,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定作人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期限的计算方法。原材料等物品的交(提)日期计算,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定作物交(提)的地点和方式一经约定,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外不得变更,如果一方擅自变更,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是指对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用以确定其是否达到定作人所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技术标准。因此,验收标准和方法事关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应明确规定。验收标准是国家对产品的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即产品质量标准。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按发布单位和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若制作的定作物没有上述标准,则由定作人、承揽人协商确定,。封存样品的,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共同启封样品,以样品为验收依据;无样品的,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包括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验收。有些产品经检验难以立即发现质量缺陷,因而必须规定一定的产品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以外,应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七、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现金结算是指合同当事人使用人民币直接进行货币收付的行为。转帐结算是指通过银行从付款单位帐户将款项划拨到收款单位帐号进行货币收付的行为。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开户银行是指定作人或承揽人储蓄资金的银行,合同中应写明该银行的名称。帐号是指定作人或承揽人在银行储蓄资金所立户头的编号。明确规定开户银行、帐号有利于价金的顺利划拨。
八、违约责任条款
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比例,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由双方共同确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条款
一般有如下条款:
1、定金条款
当事人决定采用定金这种担保形式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交付定金预付款的数额及时间。定金数额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定金交付的时间应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2、保密条款
如果定作人根据承揽合同应向承揽人提供一定的技术资料或图纸,以利于承揽人按照其要求的技术标准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保密义务,并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详加规定。如承揽人应在工作中对定作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其内容的泄露与扩散;完成工作后,应将资料完整地返还定作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制品。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定作人秘密泄露,应承担违约责任。
3、样品封存条款
在承揽合同中,凭样品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是一种常见的规定质量标准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定作物的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样品的提供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定作人提供,要求承揽人按照样品加工定作;二是由承揽人事先加工完成一件定作物,提供给定作人作为样品,表明将按照此样品加工定作。无论在哪种方式下,一般都需封存样品,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取出样品作为定作人的验收依据。封存时,应由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代表共同当场确认并签字,才具有效力。同时应将封存的定作物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保管期间因保管的过失造成样品损坏或丢失的,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4、预付款条款
预付款是在承揽合同订立后,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前,定作人向承揽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预付款的目的是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并以之作为一种履行合同的信誉保证。预付款并非合同履行的担保,当承揽人违约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只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不像定金那样要双倍返还;定作人违约时,则可把预付款充抵违约和赔偿金,如有余额还可要求返还。在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只具有预付价金的性质,在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验收完毕并予以接受之后,只须支付合同规定的价金与预付款的差额即可。
5、原材料的消耗定额条款
在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时,合同应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在原材料合格的前提下,还应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以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承揽人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使用原材料,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责任。同时还要规定,承揽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更不可以以次充好和偷换定作人交付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否则定作人有权拒收定作物,并可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6、定作人的检查权条款
为保证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承揽工作,定作人可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承揽人是否按合同规定和定作人的要求工作。如定作人发现承揽人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有权向其指出并要求改正。承揽人不得无故拒绝定作人的正当检查,不得侵犯定作人的检查权,为其检查设置障碍或采取隐瞒、逃避等行为。当然,定作人行使检查权以不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为限,否则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对此,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对定作人检查的时间、方式、次数以及承揽人的义务作详细约定。
7、工作成果的保证期限条款
验收是确定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必要步骤,但是有些定作物或项目,由其性质决定,在验收时短时间内难以发现质量缺陷,可能在交付后才显露出质量问题。因此,不能仅以交付时的检验结果为最终的质量合格证明,而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质量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定作物或项目发生质量问题,除查明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以外,一律由承揽人负责无偿修复或更换。因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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