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承揽

发布时间:2021-04-23 21:02:15


所谓共同承揽,是指定作人与数个承揽人约定,由数个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共同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数位当事人为共同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依据下列原则处理:
  (1)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虽有约定,按照其约定。
  (2)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没有约定的,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承揽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各承揽人均对全部债务(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负责,定作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者数个承揽人请求为全部给付;也有权向各承揽人中的一个或者数个请求为一部给付。在定作人向任何一个承揽人提出请求时,该承揽人均有义务按照定作人的请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并交付相应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中的某一人或者数人向定作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之后,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要求其他负连带责任的承揽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为了保护定作人的利益,推定共同承揽人之间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