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4 20:15:15
所谓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向定作人所负的保证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责任。只要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无论承揽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向定作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可以是:
(1)修理。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如果该工作成果有修复之可能,并且对其进行修理费用合理,则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对其进行修理。
(2)重作。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已经没有修复的可能,则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重作。
(3)减少报酬。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定作人未请求承揽人修理或者重作的,可以要求承揽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报酬。
(4)赔偿损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请求对工作成果进行了修理、重作之后,如果定作人因为工作成果的质量瑕疵还受有损失的,定作人可以向承揽人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指出,上述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并用。
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可以是:
(1)修理。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如果该工作成果有修复之可能,并且对其进行修理费用合理,则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对其进行修理。
(2)重作。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已经没有修复的可能,则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重作。
(3)减少报酬。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定作人未请求承揽人修理或者重作的,可以要求承揽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报酬。
(4)赔偿损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请求对工作成果进行了修理、重作之后,如果定作人因为工作成果的质量瑕疵还受有损失的,定作人可以向承揽人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指出,上述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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