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09 16:12:15
论文简述: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可以说,《劳动合同法》从刚一开始制定就备受瞩目,而生效之前所引发的诸如华为等企业为了应对新法规而大量裁员的举动更是为《劳动合同法》吸引了足够的关注度。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们,早上好!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可以说,《劳动合同法》从刚一开始制定就备受瞩目,而生效之前所引发的诸如华为等企业为了应对新法规而大量裁员的举动更是为《劳动合同法》吸引了足够的关注度。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被认为注重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可以说无论是从立法精神,还是法条设计都对劳动者予以适度倾斜保护,体现了实质公平。今天限于时间关系,我抽取了部分与大家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要点进行讲解,希望能为大家在平常的工作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帮助。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家要注意的是这明显区别与以前的《劳动法》(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所做的设计。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了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专门设计了处罚措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同时大家要注意这次《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劳动者一定要将劳动合同保存好,作为以后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另外这里要对两种特殊主体的劳动合同签订做一个说明:
1、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事业单位招聘编制外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只要事业单位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除了试用期的期限外,就是要明确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且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缴纳。
另外《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谈到试用期,就不得不提到经常我们会提到,甚至遇到的实习期(当然这要与毕业实习区别开),那么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准确的说实习期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从法律层面看,实习期意味着双方已建立劳动或人事法律关系,在时间上,实习期(或其中的一部分)应是试用期。因为在这种“就业实习”中,双方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且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实习人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和正式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相差无几。
大家还要注意,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五项保险。现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另一个亮点就是把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因此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里,我们重点谈一下工伤保险,因为它是农民工最急需的保障。农民工进城后,大部分主要从事建筑、建材、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的工作,这无疑给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他们受到工伤事故及患职业病危害的可能性极大,所以预防工伤,参加工伤保险,则成为农民工最急需的保障。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办理参保手续的部门为当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我区是在当地的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政策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可一次性领取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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