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0-03-05 19:03:15
出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1、收取租金权
出租人可以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对租赁物的转让权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有权出卖、赠与租赁物。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应当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租赁物转让后,当事人又解除转让合同的,承租人与原出租人恢复租凭关系。
3、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赁物的收回权
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因过错未受领租赁物的,在租赁物滞留期间,应当承担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
1、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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