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
发布时间:2019-08-17 1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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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1972年10月5日生,西宁XXXXXXX中心业主,住址:西宁市城西区XX路XX号X单元X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939年9月9日生,无业,住址:西宁市XXXXX区XX路X号X号楼X室。
上诉请求:
1、,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
2008年11月6日,上诉人与叶XX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双方先期合同签订至2010年4月8日,如不拆迁由上诉人一直租赁到拆迁为至。这是附解除条件合同条款,也就是说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拆迁这一条件的成就。条件未成就,合同自然继续有效。其后,在2009年9月1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将地下室以每年一万元租与上诉人。上诉人基于前面叶XX的转租行为,以及被上诉人的同意转租,《房屋租赁协议》所附的合同解除条件自然对《房屋租赁合同》有约束力。否则的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的期限与付款方式本身就矛盾。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自2009年4月8日至2010年4月7日。而第三条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一年的租金。从第三条的“每年”来分析,合同的期限显然不受第二条一年期限的限制。而把两条综合起来理解,显然是与上诉人与叶XX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中期限是吻合的。这不是巧合,这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当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
第二、对合同的解释必须与缔约的目的综合考虑,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基础。
2009年9月1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费每年一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租期如果仅仅是一年的话,而且合同签订日2009年9月14日至合同到期日2010年4月7日只有7个月的时间了,那上诉人怎么可能投资近70万元的装修款,同时还约定了合同期满后装修归被上诉人。,判令上诉人腾出房屋,这显然是断章取义了。并没有综合考虑第三条支付租金方式,以及叶XX与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附解除条件的内容,而是孤立的审查合同条款,没有全面综合的考虑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第三条。也没有考虑到上诉人与叶大江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有关租赁期限的约定。
第三、。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天之内将其所承租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XX大街XX号房屋腾清并交付给原告王XX”。这里的“腾清”是否指上诉人将自己的财产腾清,如果是那么装修是否也应该是属于腾清的范围。如果不是,在执行腾清时对装修该如何处理?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返还租赁房屋,对装修的归属并没有提出明确诉求,,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综上所述,、判决事项不明确。,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诉人:XX
二0一0年七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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