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转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9-10-26 02:51:15
案例:王某、退休干部,早年父母双亡,中年丧妻,只有四子:王甲、王乙、王丙和王丁。甲、乙、丙、丁四子均已成家,并各有子女。王某一人生活,有住房三间及存款。2010年5月2日王丙因病死亡,后王某同王甲料理完丧事在归途中乘车不幸遇车祸,王某同王甲当场身亡。
要正确处理该案,第一必须首先弄清案中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案中王丙与王某是父子关系,王丙先于其父王某死亡,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王丙的第一 顺序继承人为王某、王丙之妻、王丙的子女。《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 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上述规定,王丙夫妻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其妻,其余的为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王 丙之妻、王丙的子女共同继承。
第二必须弄清王某与长子王甲之间的继承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长辈先死亡。死亡 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王某及其长子王甲均有继承人,王某是王 甲的长辈,因王某与王甲同时发生车祸,分不出谁先死亡,故按上述规定推定王某先死亡,王某无父母、无配偶,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 有四子,其遗产只能由四子继承,本案中王丙先于其父王某死亡,依《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 系血系代位继承。”代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为此,王某遗产中应由王丙继承的部分应当由王丙的子女代位继 承。那么王甲后于被继承人王某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谁来继承呢?是否也适用代位继承,由王甲的子女继承呢?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王甲的遗产应由谁来继承 呢?这里涉及到转继承。本案中王甲后于王某死亡,尽管在遗产进行分配时王甲已不存在,但我国继承法中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接受遗产即死亡,其应继 承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甲从其父王某那里继承来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作为王甲的遗产继承。
本案中涉及到代继承与转继承两个不同的概念,要正确区别二者,必须找出各自的法律特征: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第一、代位继承必须有被代位继承人死亡,而且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如查没有这个事实,代位继承就不能发生。
第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被继承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兄弟姐妹、侄子女等旁系血亲也没有代位继承权。
第三、由于代位继承是代替已死去的父母接受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所以代位继承人不管是一人还是数人,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 额,无权与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但是,如果没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则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而第二顺序则不得继承。代位 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人数多少,他们所能继承的遗产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 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5条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就是说,对于这样的代位继承人,一方面,在各代位继承人之中可以多分,另一方面,相对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多分。
第四、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
转继承的法律特征:
第一、 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死亡。
第二、 接受转继承遗产的人的范围是转继承人的继承人。
第三、转继承不仅在法定继承中发生,也可在遗嘱继承中发生。
第四、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但又在实际分得遗产之前死亡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即使在继承开 始后不久死亡,也不会发生转继承问题。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由于不知道其受遗赠,因而尚未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此项权利转归他继承人。如果继承 开始后,受遗赠人知道自己受遗赠,并从其知道自己受遗赠之日起二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时死亡,则其继承人可以取得此项权利。若受遗赠人在知道自 己受遗赠后二个月以后死亡而未作接受或放弃遗赠的,则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无权表示接受遗赠的财产。
从表面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些相似,都是因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相继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但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中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它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事实而发生,它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
3、继承发生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发生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不但可以发生于法定继承,还可以发生于遗嘱继承。
4、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的继承人必须是原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的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遗嘱继承人,无论是否为被继承人的晚辈,也无论是否为被继承人的血亲,都可以按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5、继承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由于代位继承是代替继承人继承遗产,代位继承所继承的只是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无权与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转继承则是两个层次的继承。转继承所继承的不仅有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而且还有死亡继承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6、继承人参与继承的方式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而转继承中继承人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继承来的遗产作为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进行分配。
7、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行使,继承人的配偶与父母没有代位继承权;而在转继承中不受此限,而且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有权继承。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好有关代位继承的几个问题:
首先,关于代位继承的范围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这里所说“血亲”,应当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 种。因此,除被继承人生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以外,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被继承人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 养子女,以及与被继承人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另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 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至于代位继承可以代到哪一代的问题,在理论界虽有不同的看法,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当然,根据“亲等近者排斥亲等远者”的原则,被继承人有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其次,关于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还能否代位继承问题,代位继承人的 继承权是以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前提的,即代位继承权是从属于或派生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已经丧失了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就因此因去 了本权而失去了代位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28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 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再次,关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代位继承人被他人收养,其将来是否 还享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笔者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谁享有遗产继承权,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法律事实作为判断依据。在代位继承尚未开始以前,代位继承人如 被他人收养,他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依然存在,但权利务即告消灭,他已成为收养人家庭中的一名新成员。因 此,他依法不再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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