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15 09:03:15


  核心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以下由编辑为你介绍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相比具有的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

  2、合同的相对性会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

  具体表现为: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房屋受让人的限制。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该原则,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延伸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房屋租赁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

  1、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赁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房屋租赁合同分为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3、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