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被拆迁 承租人获赔28万
发布时间:2019-08-09 22:10:15
[导读] "租房被拆迁承租人获赔28万近日,调解一起租赁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作为原告的承租人李琴领到了被告康源公司、王海一次性支付的各项损失、补偿费用、违约金等共计28.5万元。
2006年3月9日,李琴与魏先泽二人同王海签订了《租房协议》,双方约定:王海将坐落于县城金鹅镇光荣六组的房屋的二楼及立交桥桥头上第五间上门面一间、楼梯间共600平米租给李琴和魏先泽经营,租期10年(从2006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止)。李琴和魏先泽取得房屋使用权,将房屋装修后合伙开了家旅馆。后来,由于入城线改造工程,需将租赁的房屋予以拆迁。
2007年10月13日,康源公司(甲方),同王海(乙方)、李琴和魏先泽(丙方)签订《关于拆迁旅馆的补偿协议》,对权利和义务做了相应约定。2007年10月22日,魏先泽与李琴签订协议退股,约定旅馆的全部物品、权利、义务、事务等均由李琴承担。
2009年9月,在办理拆迁房屋结算、交验手续等之后,康源公司和王海并未按照《关于拆迁旅馆的补偿协议》的约定,将拆迁后的安置房屋装修后继续租给李琴,而是将该安置房屋出售给了他人。此后,李琴多次找康源公司和王海协商无果。
2010年3月9日,,要求康源公司和王海按《关于拆迁旅馆的补偿协议》约定,将拆迁后的安置房屋装修后继续租给原告,并支付2009年9月24日至交房之日止的停业损失和违约金。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解除《租房协议》和《关于拆迁旅馆的补偿协议》,康源公司一次性补偿给原告各项损失费共23万元,王海支付原告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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