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发布时间:2019-08-28 03:02:15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问题咨询】
律师您好:我公司租赁一处楼房做办公区,已支付05年10月至06年10月年度的租金,我公司现在想解除租赁,问已付租金要求退回,能否支持?

【律师回复】
由于你只是说你们公司交了一年的租金,那么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你们的租赁合同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根据法律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如果是口头的,那么,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对于多交的租金,你方可以要求返还。
第二,如果你们之间的合同是书面的,如果合同上有解除合同的条款,那么应当按照双方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然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余下的租金。如果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条款,那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既不符合约定的接解除条件,或者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条款,双方又协商不成,你公司仍然还要解除合同,你方可能要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的租金你方可以要求返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解除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和一方申请解除。《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合同法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了一些规定,如规定不定期租赁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们认为,当房屋无法使用或者难以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对承租人解除合同条件应严格掌握。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