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还可以负条件吗
发布时间:2019-08-06 18:25:15
欠债还钱还可以负条件吗
裁判要旨
借条上载明了还款条件的,如还款条件不成立,债权人则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还款。
案情
1989年1月15日、30日,河南省洛阳市待业职工管理处经洛阳市农行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向李温功出借贷款35万元和10万元。李合召时任该处处长,张文英是财务人员,经办此事。1994年1月16日,该处与李温功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偿还了35万元。1995年5月15日,该处对李合召、张文英所遗留问题作出暂行处理决定,二人停发工资、停止工作,令其追讨欠款。1997年12月28日,张文英向原告李合召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暂时李合召转借给我现金2万元正,李伟功(实为李温功)还款后偿还。”次日,李合召、张文英为恢复工作,各自先行垫付5万元替李温功向该处付清了10万元的欠款,该处将李温功10万元欠款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他们,李温功对该债权的转让予以认可,并出具了《还款说明》。2001年8月31日,因李温功不履行还款义务,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温功在方元宫大厦三层150平方米的房产(该案仍在执行中)。
现李合召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文英偿还所借2万元。
裁判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原、被告在该借条中“李伟功(实为李温功)还款后偿还”的约定,该借款所附的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合召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关于还款合同附条件的效力,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为附条件的还款合同,当且仅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被告才有义务还款。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条件为案外人还款,而原告起诉时案外人未还,被告也就没有义务偿还对原告的该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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