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是常理 拒不还钱被判赔

发布时间:2020-05-28 00:07:15


  近日,崇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邹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缺席判决刘某偿还邹某借款2万元。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2007年7月17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并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2008年3月底归还,2009年底被告仅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但余款2万元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


,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邹某计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