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诉讼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9-08-14 22:59:15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x,男,60岁,
被告:邓xx,又名邓x坚,
被告:李xx,女40岁,
诉讼请求:
1、被告付清欠陈xx借款居间费6167元(2009年6月4日后的居间费仍按合同约定计付)。
2、被告负责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诉讼理由:
原告庄xx、陈xx于2008年12月19日与被告邓xx签订《借款(jiekuan)合同》一份,约定庄xx当日借给邓xx50000元购买加工花生油机器,借款期限5个月,月利率40‰,每月付清利息,逾期付息或逾期还款都按月利率50‰每月计复利至还清之日;该利息的50%属于居间人陈xx。同时约定借款存入该借款担保人李xx在徐闻县农村信用联社5910150401101008631070户。借款人还款付息存入庄xx开户于广东农村信用社,账号5910140501101002455347,存款回单为还款凭证。利息的50%存入居间人陈xx开户于广东农村信用社账号59101505011010054869067,存款回单为付居间凭证。
另外,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该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邓xx以粤房字第1765532号房屋抵押作为借款抵押物。
签定合同的当日,庄xx按合同约定将该借款50000元现金存入李xx的上述帐户。
借款逾期后,被告分文未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于2009年5月18日原告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座落于徐城镇英哥寮村的房宅基地进行查封(房屋证号粤房字第1765532号)。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2009年5月21日发出(2009)徐法民保字第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邓xx座落于徐闻县徐城镇英哥寮村的房屋及宅基地,证号粤房字第1765532号。并限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起诉的,。由于被告依然不还款,,请依法判决被告邓xx还清欠庄xx借款本息及陈xx的居间费;被告李xx为债务担保人,负连带偿还的责任。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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