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5种借贷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0-10-15 15:42:15


,《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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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中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杜万华指出,《规定》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相关知识介绍:

  (一)民间借贷管辖争议处理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给付请求权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实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1、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给付钱款时合同成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2、并非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借款人依约具有交付借款的请求权,借款人主张此项权利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债权人指示交付的,接受交付的第三方系接受货币一方,第三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仲裁的情况下,具有司法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王法官提到合同法中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与《规定》的内涵有所不同。

  (二)主体资格认定

  界定主体范围,推定原告资格《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1、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排除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规定。例如,银行、保险公司作为贷款人的借款纠纷不适用。但市场上具有融资功能的小额贷款公司,因其并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属于可以适用本规定。

  2、借条欠条上没有写明出借方名称的,持有债权凭证原件的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对于可以提供借据、欠条原件的当事人,推定其系争民间借贷关系的债权人而具有原告资格。

  3、借据上的出借人为两人以上,一人起诉,按照债权凭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按份之债,应当受理,无需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判决不支持原告要求履行全部债务的诉讼请求(驳回应由其他按份债权人的债权份额)。

  2、连带之债,应当受理,无需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可判决支持全部的诉讼请求。

  3、不可分之债(合伙、夫妻),应当受理,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系争案件诉讼后又对借款人起诉的,、审理,按“一事不再理”诉讼法原则,不受理起诉。

  5、对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署名的借条等债权凭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系针对“明确的被告”的,。明确的被告,以“独一无二、形式上的具体确定”为准。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查询页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受理后,经举证、答辩、否认、反驳、审查发现起诉对象错误的,裁定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