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发布时间:2019-08-22 02:03:15


  借款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一方当事人向贷款人发生借款行为时签订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可以进行抵押或者质押行为。个人质押在现代人眼里也是一个常见的名词。那么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呢?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看一下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一、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债权银行使质权与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的不同

  质押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占有予质押权人为生效要件。在股票质押中,由于股份悉数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故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

  债权银行依受法律保护的质押关系而享有的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并不能行使。只有证券公司未适当履行债务,债权银行方可行使质权。也由此看出,不同于一般银行借贷合同的诺成性质,质权贷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三、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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